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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恶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791期】 阿荣检察 2019-03-29
 

2018年11月2日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了李某甲、房某某等8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一案。该案经阿荣旗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后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阿荣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甲等8被告人恶势力团伙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案事实如下:


2016年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宋某某、高某某、王某、沈某某及陈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周某某(二人已判刑),在阿荣旗区域内,受雇于他人从事“造势摆场”“摆平事端”等活动,采取暴力及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甲恶势力团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


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沈某某及陈某某与他人在约定地点殴斗,致二人轻微伤,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该恶势力团伙介入民间借贷纠纷、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在讨债过程中,实施殴打所谓的欠债人的违法行为;


在工程施工纠纷发生时,实施为工程施工方站队造势,以此威吓对施工地块存有争议的一方的违法行为;


该恶势力团伙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阿荣旗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该恶势力团伙主犯李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其他各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两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该案系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以来,认定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共阿荣旗政法委书记陈菊英、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国章参加了法庭现场旁听。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并就该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并通过举证、质证,条理清晰、逐条、逐项的列举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从证据采信、法律规定、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逐一展开论证,有力指控犯罪,并对本案具有的法定、酌定情节进行了阐明。


该案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涉及“恶势力”犯罪,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将该案定性为“恶势力”犯罪案件,并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随后陆续批准逮捕多名同案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卷宗,经院领导同意,及时召开公检联席会议,进一步就恶势力犯罪案件认定标准以及该案证据完善、补强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达成一致意见,确保依法、准确、有力惩处恶势力犯罪,此外承办检察官加强法律监督力度,主动摸排线索,对该案中负责为雇主录制犯罪经过的张某某依法予以追诉,切实做到“有黑必扫,除恶务尽”。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阿荣旗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成立了以检察长赵国章为组长李树平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为原则,全面、深入的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勇于担当、敢于亮剑,依法打击、惩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取得初步战果。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健全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始终保持与反腐败、基层“拍蝇”和巩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确保专项斗争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文案:王广宇     编辑:陶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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